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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4:03:21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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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5)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0.5%的基础费率。

  第五条 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五档。

  第六条 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或者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但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工伤人员待遇的费用,计入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单位当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内,作为计算其当年工伤保险支缴率的依据,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定其下一年度浮动费率。

  第七条 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内: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九条 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发生工伤保险费用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但发生的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且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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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病控制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病控制处:

经请示部领导同意,我局定于11月20-22日召开2007年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之一是总结2007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落实情况,了解各地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工作进展,部署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结合会议主题,我局决定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麻风病、流感、布病、登革热、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调查表详见附件,并登陆我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电子版)。请认真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报。同时,请各地提供本地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并请在11月9日前将上述两个文件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局传防处(yiqing-moh@126.com)。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结核病调查表-1.doc

麻风调查表-2.doc

流感布病登革热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调查表-3.doc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费用(万元) 中央补助经费到位时间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可附页)
省级投入(万元) 地(市)以下各级投入(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患者发现 预计数 实际完成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初治涂阳
复治涂阳
重症涂阴
其他涂阴
各类患者总计
密切接触者调查
患者追踪
乡镇查痰点 查痰点设置
检查可疑者
报病补助和督导管理费 经费额度 实际发放 经费发放比例 备注
报病费
督导管理费
网络专报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省级采购 预计人份数 实际采购数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抗结核药品
查痰耗材
督导 省级督导(次数) 地(市)级督导次数 县级督导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健康促进 经费额度 使用比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注:2007年填报数据截止至2007年10月底。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麻风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费用(万元) 中央补助经费到位时间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可附页)
省级投入(万元) 地(市)以下各级投入(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患者发现 预计数 实际完成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新发病人数
现症病人数
早期发现病例 疫点调查
线索调查人数
接触者调查
团体检查学生数
报病奖励 经费额度 发放标准 实际支出 经费发放比例 备注

疫情监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神经炎监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神经炎患者数 备注
督导 省级督导(次数) 地(市)级督导次数 县级督导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培训 省级培训(次数) 地(市)级培训次数 县级培训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健康促进 经费额度 使用比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注:2007年填报数据截止至2007年10月底。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流感监测与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 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流感暴发疫情监测以及人员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 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2006年发病数和2005年发病数对比情况以及提供检验试剂、开展健康教育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登革热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蚊媒密度监测、疫情核实和处理、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狂犬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疫情监测和处理、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鼠传疾病项目—流行性出血热
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表省份: 填表日期:
项目管理单位
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到2006年底,以项目省为单位,发病数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百分比。)
省级督导评估情况 督导次数 评估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区本级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区本级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卫生厅 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六日)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卫生防疫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本《办法》含地方病防疫经费,下同)是卫生事业费主要组成部分。卫生事业费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财力的可能作出预
算安排;卫生防疫专项经费随着卫生事业费的增长而增长。
第三条 本《办法》称卫生防疫专项经费,旨在对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费中的卫生防疫经费作出区别,并在预算程序、使用管理、检查监督等方面作出特定范围的使用规定,其正常预算、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属于卫生事业费财务管理范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地、市、县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由当地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作出预算安排。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的使用管理办法。各地、市、县制定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抄报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备案。

卫生防疫专项经费预算程序
第五条 卫生防疫专项经费是财政预算用于社会公共卫生支出的一部分。自治区卫生厅在编报年度卫生事业费预算计划时,必须确保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预算。
第六条 卫生防疫专项经费预算程序。
(一)自治区卫生厅的计划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卫生防疫专项经费预算时,必须纳入卫生事业费预算总方案,经自治区卫生厅领导审定后报送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卫生厅直属的自治区卫生防疫站、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所需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按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列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卫生厅按自治区编制预算的规定,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预算方案。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将自治区卫生厅的年度预算方案审核后,列入自治区财政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内容。
(一)儿童计划免疫经费。
(二)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设备和卫生防疫补助经费。
(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监控(监测)的疾病监控补助费。
(四)卫生防疫业务费。
(五)其他卫生防疫经费。

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程序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将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下达到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应按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作出使用计划,并反馈到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批复预算分配使用方案。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机关。
(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由自治区卫生厅按规定范围和内容使用管理。
(二)自治区卫生厅直属的自治区卫生防疫站,按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由自治区卫生防疫站按规定范围和内容使用管理。
(三)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对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使用执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儿童计划免疫经费,根据《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的规定,按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用于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
(二)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设备补助经费,按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用于地、市、县冷链运转设备补助。
(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监控(监测)的疾病监控补助经费,按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年度计划,用于疾病点(地、市、县,下同)的疾病监控(监测)补助。
(四)卫生防疫业务费,按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用于自治区本级的卫生防疫计划工作的宣传、调查、专业会议、业务培训、卫生防疫救灾药品、疾病监控点用药品和疫情处理等;用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监控(监测)的疾病点的补助
;用于疫情暴发、流行地区的补助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地、市、县部分,由自治区卫生厅作出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其经费来源和额度后,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下达到有关地、市、县。各地、市、县对自治区下达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要及时到位,不得挪作它用。
(二)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由自治区卫生厅的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的订购计划和额度付款结帐。自治区卫生厅直属的自治区防疫站负责药苗(药品)的冷链运转工作(即管理、发放和指导使用)。
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负责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工作所需的费用,根据管理任务量、管理质量、管理时效等情况,按药苗(药品)总额度的一定比例(办法另定)报自治区卫生厅核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在自治区卫生厅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中列支。
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负责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药苗(药品)的领、发审批程序、帐帐相符、帐实(物)相符的财务制度。
自治区、地、市、县卫生防疫站,乡(镇)、村防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放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不得收取药苗(药品)的费用。
自治区卫生厅订购的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的冷链运转,由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运转到达地、市卫生防疫站,运转所需费用在提取的冷链运转管理费用中解决,列入单位事业费支出。地、市、县、乡(镇)及村级对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接替运转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预算解决

(三)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设备补助经费,实行奖励与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使用。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对冷链运转工作重视、支持的,卫生防疫站冷链运转工作达到考核指标的给予奖励;对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设备
购置配套经费的,自治区给予补助。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经费,只限用于计划免疫用的冷链运转设备开支。
(四)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监控(监测)的疾病监控补助经费,实行奖励与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使用。即对接受监控(监测)点的当地政府重视、支持的,卫生防疫站监控工作达到要求(协议)的给予奖励;对接受监控(监测)点当地政府预算安排监控配套经费的,自治区给
予补助。
(五)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防疫监控(监测)点用的药品,疫情暴发、流行用的药品和突发事件药械,实行药品限制和药品限量计划使用。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防疫站定点监控(监测)点用的药品(药苗),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必须收取的要作出计划商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执行。
在我区境内发生中等、大的自然灾害(含中毒事件)和特大自然灾害(含中毒事件)所需的卫生防疫救灾用的费用和药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实施。
(六)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应预留卫生防疫应急费用和应急药品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卫生防疫业务费中预留)。预留费用由自治区卫生厅按应急事项使用或结转年度使用。
(七)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专职防疫工作人员、非专职防疫工作人员和雇请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费、差旅费、交通工具购置、维修维护等开支。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抄送各地、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商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19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