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完成依法行政的各项目标任务,规范年终评议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达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评议考核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建设。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结果当中,作为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安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评议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见附件):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依法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
(六)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九)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十)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救济情况;
(十一)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 评议考核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机关人员参加的情况汇报会、座谈会听取意见;
(二)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行政执法案卷;
(四)发放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了解情况;
(五)设立公众意见箱,组织网上评议;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
根据评议考核的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即不得分。
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某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或获得上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按小项分值加分。
第十二条 对经评议考核评为先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先进个人的表彰、应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达州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达市府办〔2005〕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附件: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序号
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自查分
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
《纲要》的宣传工作情况(2分)
2
制定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3分)
3
制定本地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办法(2分)
4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3分)
二、依法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10分)
1
制定和实施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3分)
2
人民群众对本地重大决策的参与(3分)
3
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4分)
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4分)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8分)
1
完成“三项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4分)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2分)
3
落实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分)
五、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12分)
1
完成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4分)
2
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分)
3
规范《行政执法证》管理(2分)
4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3分)
六、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10分)
1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3分)
2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3分)
3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报送备案(4分)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10分)
1
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2分)
2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分)
3
复议机构、人员和经费配备到位(3分)
4
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分)
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10分)
1
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5分)
2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5分)
九、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救济情况(16分)
1
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2分)
2
审查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规范性文件(5分)
3
及时纠正本级和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分)
4
依法协调行政执法争议(2分)
5
及时办理上级交办事件(2分)
6
依法处理信访事项(2分)
7
依法处理行政赔偿事项(2分)
十、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情况(10分)
1
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行政事件发生(4分)
2
按时向市政府报告当年依法行政工作(4分)
3
准确、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表(2分)
十一、某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的加分情况
1
2
3
二、对市级执法部门的考核内容
序号
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自查分
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
《纲要》的宣传工作情况(2分)
2
制定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2分)
3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2分)
4
依法行政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落实(3分)
5
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目标(3分)
二、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4分)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8分)
1
以适当的形式落实执法责任到机构、人员(4分)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2分)
3
落实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分)
四、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12分)
1
按规定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5分)
2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4分)
3
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申领、换发、年审《行政执法证》(3分)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10分)
1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3分)
2
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3分)
3
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报送备案(4分)
六、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10分)
1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适格(1分)
2
适用执法依据准确(1分)
3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1分)
4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2分)
5
执法案卷质量情况(1分)
6
无行政不作为情况(2分)
7
实行罚缴分离情况(2分)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10分)
1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分)
2
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分)
3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到位(3分)
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10分)
1
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5分)
2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5分)
九、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救济情况(16分)
1
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2分)
2
审查下级规范性文件(3分)
3
及时纠正本级和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分)
4
及时办理上级交办事件(3分)
5
依法处理信访事项(3分)
6
依法处理行政赔偿(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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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封闭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封闭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封闭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
封闭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节约投资,减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朝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审计是指由市审计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外地具有较高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一种审计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封闭审计是指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审计过程中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现场审计结束后集中取证,强化审计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审计方式。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封闭审计适用于市审计局年度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封闭审计的人员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市审计局组成审计组、由委托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由市审计局和聘用人员组成审计组三种组织形式(以上三种组织形式统称为审计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审计人员实行异地封闭管理的内容:
1.必须在指定的异地场所办公;
2.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住宿;
3.集体统一就餐;
4.未经批准不得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人员联系;
5.不得擅离职守。
第七条 实行工程主审制度。工程项目审计除设审计组组长外,另设工程审计主审,负责工程审计方面的组织实施、人员分工、工程审计结果汇总以及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并对审计组组长负责。
第八条 在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按《朝阳市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意见》第四项规定报送审计资料,市审计局核实签收,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审计组不得直接接受被审计单位递送的任何资料,不得更改委托项目的送审资料和送审金额。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开展结算审计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对实际工作量、现场施工等与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矛盾的勘察记录,应让参与现场勘察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签字认可,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测量、复核。对现场勘察记录、工程量测量记录要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条 审计必须依据国家、辽宁省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定额及相关费率标准,同时应结合现场勘察实物量记录和参照当期市场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审计过程和结论;项目主要核减(核增)原因;编制者姓名和编制日期及复核者(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复核日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客观真实、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项目定案、项目阶段性结论以及协调讨论重大事项时应有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可靠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相关结算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细致审核、认真测算工程量,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核定工程定额套用与取费以及应用投标单价的准确性,审查合同中关于项目工期、工程质量等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集中取证制度。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即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参建单位多少以及审计时间情况,按照施工单位、项目类别等实行一次或多次组织集中取证。在向被审计对象取证之前,由工程审计主审负责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情况明细表,向审计组组长汇报,然后由本项目工程审计主审组织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取证。取证时必须有笔录和录音。
第十五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聘用的专业人员,凡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要事前提出回避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签署审计证实材料之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找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只应询问、调查具体业务问题,不得透漏审减额等应保守的审计秘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两人以上参与取证制度。项目主审在组织取证时,要有两人以上审计人员在场共同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索取证据,签署证实材料。同时审计组组长和工程审计主审必须在场,并共同在审计证实材料上签字。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异地审计,受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参加审计的中介结构由市审计局公开招标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市政府同意和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审计。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程技术专门人才参加审计,外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一般人员具有二年以上中介机构从业经验,项目主审人员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过类似规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审;
3.职业道德良好。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从业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4.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专业审计人员,身体健康,可不受年龄和学历限制,量才选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封闭审计所需经费由市政府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所在中介机构参与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格1-3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违反审计纪律,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审计秘密或有与第三方串通行为的;
2.玩忽职守,造成审计项目未能及时完成,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4.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
5.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6.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