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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34:51  浏览:9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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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1998年2月10日,国家科委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奖励范围是: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 推广项目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机制创新和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已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
三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类奖励由下列机构(以下简称推荐部门)负责推荐,并填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总部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五条 推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三)技术内容无异议;
(四)已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
第六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组织。
第七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在推广工作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人员。
第八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一般等同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应各等级的限额。重大的推广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数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推荐部门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初评工作结束后,由国家科委向社会公布初评结果。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异议期,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推广项目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特等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授奖。
第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和侵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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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灌区管理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灌区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68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灌区的工程、灌溉和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灌溉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局是灌区的主管部门,全权负责灌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在灌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加强灌区工程管理养护、延长工程寿命、保证安全运行,最大限度的发挥工程效益,是灌区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六条 保护和管理灌区工程,是灌区管理单位和受益群众的共同责任。灌区范围内的受益单位或农户,既有使用工程的权力,又有管理、维护工程的义务。

第七条 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在符合设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灌区范围内渠道、涵闸等建筑物由灌区负责登记造册,建立工程档案。支渠口以上渠道、涵闸等建筑物由灌区管理;支渠口以下渠道、涵闸等建筑物由受益单位管理。

第八条 灌区工程的维修、养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在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时,支渠口以上涵闸等建筑物国家适当补助,受益单位或农户承担土方部分;渠道整修,支渠口以下建筑物由受益单位或农户负担。

第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划定各类工程(建筑物、渠道)保护范围,有界桩、上图,依法对灌区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为保护灌区工程安全,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用和毁坏灌区范围内一切工程设备和器材。
(二)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殖、开渠、爆破、埋坟、采沙、挖土、堆放废弃物等。
(三)在渠顶、堤坝及水闸上通车。确需行车的堤段,由需用单位申报灌区管理单位批准,必须保证工程安全,按乡镇级公路标准修建,由灌区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车,同时,使用单位要负责养护。
(四)向渠道内排水、倾倒污染水质的物质。
(五)在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永久性、暂时性工程打井、临时泵站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投资维修、配套(改造)的工程,应按有关规范要求编制设计图纸及工程预算,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春灌前,灌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渠道、各类建筑物、机电设备等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受益群众进行维修;停水后要组织受益群众对渠道进行清淤和工程维修,以保证来年春灌适时供水。

第三章 灌溉管理

第十三条 灌区内的灌溉用水由灌区管理单位统一计划、统一调职度、按渠系分配。水量调配权属灌区管理单位,受益单位应支持灌区管理单位行使管水职权。对阻挠水管人员履行职责,责令其改正;对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0元罚款。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处以200-2000元罚款(含2000元),损失在3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处以2000-4000元罚款(含4000元);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4000-5000元罚款。拒不交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灌区规划内新开改的水田,必须由灌区管理单位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改,否则不予供水,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春灌前应根据当年水情和用水量,编制年度用水计划,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灌区管理单位按合同供水。未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更改用水计划。

第十六条 灌区管理单位要积极推广灌溉节水、增产技术,降低灌溉面积,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灌区管理单位属于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

第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价和实际供水量(含引、提的区间的回归水),按期足额计收水费。逾期不交的,每日拖欠水费数额的3‰ 加收滞纳金。对超合同计划用水或严重浪费水的,灌区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水,加价收费。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灌区管理单位未履行合同,责任由灌区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要力求准确计算配水量。对配水建筑物的过水断面,要定期检测,核实供水量,为计收水费提供依据。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条 灌区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受益单位和灌区管理单位有关负责的组成,主任委员由上级行政领导担任。

第二十一条 灌区管理委员会每年例会两次。其主要职责是:审查灌区管理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查并安排、部署灌区工程维修、渠道修整、水费计收等重大工作。

第二十二条 灌区管理单位要加强业务管理,建立技资料档案,及时准确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填报技术数据。

第二十三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庭院整洁、美观,办公设施齐全,通讯联络畅通,并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第二十四条 灌区管理单位机构编制“两条线”控制。以1990年水利、物价、财政核算供水成本时核定人数为现行控制供水管理编制,可用水费开支;其余为综合经营编制,靠综合经营收入开支。自1996年起,除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外,其他增加人员一律为综合经营编制。

第二十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实行人员分流。供水管理编制人员,经过政治和业务考试,竞争上岗,多余人员转入综合经营编制,开展综合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管灌区,集体灌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定位的思考

杨泽瑛


随着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以《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为标志的部门法制工作起步阶段(1996—2000年);二是以《行政复议法》实施为契机的部门法制工作发展阶段(2001—2005年);三是《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纲要》的施行将部门法制工作建设推进到全面规范化建设阶段(2006年以后)。由于受机构设置较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职能定位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等因素的影响,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越权越位或者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行,为加强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本文旨在对县级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定位作一初步探讨。
一、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定位的依据
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定位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二是各级政府编委下达“三定”方案时对其职能的明确规定;三是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工作需要,指定或设定新的职能。
二、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
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是同级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工作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部门法制理论研究与探讨。对于部门普法、执法、依法行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深入调研,撰写出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文章,为部门法制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二)部门政策法规调研与论证。参与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的立法调研、法规修改、法规清理并提出建议;参与涉及本部门政策调研并撰写调研文章,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决策当好参谋;对同级政府其他部门起草的涉及本部门所管理的事务的规范性文件的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部门行政许可的指导与监督。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审批文件制作规范进行指导;对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和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进行监督,对其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
(四)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与监督。对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主要是在案由确定、办案技巧、法律适用、文书制作、成卷归档等方面;对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其内容包括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上报,对其他部门起草涉及本部门职能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公告,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告执行情况。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其内容包括对执法人员是否适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执法机构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等。
(五)办理本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听证、复议、应诉、案件移送和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
(六)依法负责本部门生产事故调查、鉴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委托授权和执法证的申办、审验并公告,执法服装和标志使用的监督。
(八)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四制”的制订、执行与监督。
(九)本部门法制宣教、法律咨询、法规培训、法律服务工作。
(十)本部门行政执法协调和统计备案工作。
三、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的保障与监督。
(一)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的保障
1、人员保障。要配备1-2名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品学兼优的专业人员从事法制工作。
2、工作保障。一是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二是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法制工作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强有力配合与支持,三是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定期培训。
3、装备保障。安排必要的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取证设备、通讯设备、宣教设备以利工作正常开展。
(二)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的监督
确保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充分而正确履行,是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监督。监督形式主要表现在人大对部门法制工作的权力监督,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监督,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的司法监督,上级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层级监督,政协对部门法制工作的的评议监督,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