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51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克服基本建设敞口花钱的弊病,明确建设项目法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法人对国家或总局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建设管理责任制。
总局的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总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五条 总局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建设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组建工程管理机构,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包干形式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各方,应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规定包保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七条 总局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建设项目法人与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包干的形式,行使包干职责。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法人可书面委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协议,行使包干职责。
包干内容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法人,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2.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装修标准为准;
3.包规模,以批准的单位工程设计规模为准;
4.包工期,以现行定额核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广播、电影、电视等专业技术性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把主体土建工程、工艺项目、配套工程、节能工程、污染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专业性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模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证建设资金,按施工中标合同规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证依法出具总局有关函件;
3.保证协调解决因总局内部原因影响建设进行的问题。
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调整包干指标:
1.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较大变化;
2.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
4.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5.批准的重大设计修改。
权益和奖罚
第十一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法人,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度对单项工程资金的使用进行调剂,不需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分配,其中国家预算内拨款包干节余的资金,30%上交国家财政部门,20%上交总局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由总局筹资包干节余的资金,60%上交总局,40%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由建设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节余的资金,全部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时统一清算。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应交财政的包干节余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70%用于事业发展,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个人的分成收入,应本着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顶。
第十七条 签订投资包干协议的双方没有履行协议,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工程质量低劣,超过投资包干指标,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其他费用,国家不再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十八条 签订包干协议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得不到解决的,应提请总局主管局长或总局党组审定。
第十九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或总局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附则
第二十条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工程项目,总局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仍需对工程质量和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法规的情况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执行《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的通知
卫生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执行《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的通知
(卫检局海字[1996]第232号)
各海港卫生检疫局: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为进出口贸易和人员往来提供方便,根据国务院令第175号《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和卫生部、交通部卫检发(1995)第1号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要求,使电讯卫生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定了《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国家卫生检疫局。
附件: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
根据国务院令第175号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和卫生部、交通部卫检发(1995)第1号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电讯卫生检疫,使电讯卫生检疫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海港电讯卫生检疫规程。
一 开展电讯卫生检疫必要的电讯设备:
1.电话传真机;
2.电话(有线电话、移动电话、高频电话);
3.电子计算机(有联网功能的机型);
4.通讯寻呼机等。
二 建立电讯卫生检疫业务档案
全国海港卫生检疫使用统一的电脑业务软件,建立统一资料库,所有业务资料要保留五年以下两年以上。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为:
1.卫生部、交通部联合颁布的《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及签发的各种卫生证书的内容:
2.代理电讯卫生检疫业务的申请书;
3.电讯卫生检疫入境签发的意见附本;
4.船舶入境前向卫生检疫机关电讯报告的内容及传真件。
三 从事卫生检疫业务的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和使用电脑的技术。
四 开展电讯卫生检疫业务必须配备的设备:
1.媒介生物控制设备;
1.1.鼠类监测(粉块法、鼠夹法、鼠情综合评价法)所需要的工具设备。
1.2.蟑螂监测(粘蟑螂纸法、药物驱除法)所需要的工具和设备。
1.3.蚊蝇类监测(公共场所蚊蝇指数、宿仓蚊蝇指数法)所需要的工具和设备。
2.环境卫生监测设备;
环境卫生设备(CO、CO2、风速、湿度、温度、噪声、照度、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和空气中的细菌总数等检验、检测、监测仪器)。
3.食品卫生监测设备(除大型设备外,可装备使用食品理化检验箱、食品掺假检验箱、食品微生物检验箱、水质理化检验箱、水质细菌检验箱等)。
4.放射物质监测设备(α、β、γ监测仪)。
五 电讯卫生检疫操作规程
船舶代理部门按《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第四条内容代理船方填写船舶入境的“电讯卫生检疫申请书”并传递给卫生检疫机关,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申报的内容依法和有关规定作出在锚地、靠泊或随船卫生检疫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及时通知船舶代理部门,并将所有资料输入电脑,原始资料存档。
1.入境船舶在锚地实施卫生检疫的,开展以下工作;
(1)询问船员健康状况,要求船方提供船员名单,并审核船员和名单是否相符。
(2)审查船舶的“航海健康申报书”、“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等有关证件。
(3)向船方索取货物舱单、集装箱提单及有关资料。
(4)由船方陪同对船舶进行现场卫生学、流行病学监测调查,填写工作记录和检查意见。
(5)确定卫生处理方案和要求。提交船方办理书面申请后,卫生检疫机关予以实施卫生处理。
(6)经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后,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书及有关证件,卫生检疫完毕。船舶降下检疫信号。
2.入境船舶靠泊位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并接受卫生监督的,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船舶入境前电讯申报的《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第四条的内容。
(2)检查船舶航海日志,确定船舶不是来自疫区或经停疫区装卸过货物。
(3)检查船员名单,询问船员健康状况,排除船上有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有非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
(4)向船方索取货物舱单、集装箱提单等资料。
(5)由船方陪同对船舶进行卫生监督,发现问题即刻实施处理,并填写卫生监督记录。
(6)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书及有关证件。靠泊卫生检疫完毕,船舶降下检疫信号。
3.随入境船舶实施卫生检疫的情况有:
(1)特殊情况,如特殊物资的急需装卸,病人的救治等;
(2)特殊原因,如自然气候的变化,船舶的抢修等;
(3)特种船舶,如旅游船、军事舰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
卫生检疫人员与领航员或单独在指定的水域上船,随船办理法定手续,随船卫生检疫程序依照锚地卫生检疫程序办理。
4.持有《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入境前通过代理部门电讯报告《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第五条(一)至(六)款的内容,符合规定的,准许进港,入境卫生检疫完毕。在此前后,卫生检疫工作人员要进行以下工作:
(1)核对《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港、签发日期等有关内容(电脑联网的,可通过电脑核实,尚未联网的核其证书的复印件);
(2)审核代理部门递交的船舶《航海健康申报书》、《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3)审核船员名单及船员预防接种等情况;
(4)收取货物舱单、集装箱提单等;
(5)核办船舶入境手续;
(6)进行常规的卫生监督。
5.开展电讯卫生检疫工作中,有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卫生检疫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执行。
6.船舶卫生检查评分原则:
(1)总分不得低于80分,可以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2)媒介控制的项目总分不得低于16分;
(3)食品卫生的项目总分不得低于24;
(4)传染病管理的项目总分不得低于24分。
注:评分标准按照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