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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庭审作用的有效途径简论/刘福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0:46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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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政治体制、法律文化传统、国民法律意识等因素影响,法庭审判的积极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庭审的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意义尚未被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善于法庭审判的理想标准也未完全统一。为了使法庭审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效应,必须对当前影响庭审功能发挥的消极因素有清醒的认识,并对症下药,努力寻求正确发挥庭审作用的有效途径。
(一)必须针对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树立程序优先观念,切实推进各项审判方式改革
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这种传统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的表现是: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忽视三机关职责职权的划分与法院的中立超然地位;庭审存在“搭台唱戏”之嫌;法官全力探求实体真实的实现,以事实为根据成了法官办案的座右铭,为了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所有法官必须抛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观念,树立法庭审判程序公正优先、实体公正第二的价值观念和法庭审判标准,全力推进各项庭审方式改革。
(二)必须针对当前干扰独立审判的消极因素,全力推进司法改革,确保法院与法官独立审判
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有赖于法院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但由于我国法院管理体制的原因,仍存在地方淀机关、个别行政首脑利用手中职权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现象;在法院内部,院庭长审批案件、审委会职能的超限度运用、案件请示制度以及不合理错案追究责任制的存在,使庭审法官独立办案难以彻底实现,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必须推进司法改革与审判方式改革。
(三)必须针对当前法官普遍指挥、控制庭是能力不强的弱点,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驾驭庭审的能力
由于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时间不很长、善于庭审模式的探索尚未达成定论以及法官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法官指挥、控制庭审的能力尚有不足,这严重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导致庭审走过场的弊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为了提高庭审质量当务之急是提高法官的庭审能力,即指挥、驾驭庭审的能力。
由于法官庭审能力的强弱与法官的综合素质如智力程度、文字表达能力、逻辑分析归纳推理能力、口头交流能力、社会阅历等有关,又与法官的业务水平即法律知识与精神的掌握程度相关,同时,还与法院短期的组织培训考核活动有关。因此,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要分两步走,既要有长远打牌也要有近期规划。近期规划是,加强对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培训、考核,使其了解、熟悉庭审程序及相关审判技巧的应用。

北安法院 刘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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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0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0〕94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但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附带其他民事诉讼。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璧山县人民法院以法刑(80)字第8号《刑事代(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许绍光管制一年,同时判决准予原告陈冬秀与许绍光离婚。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到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同一判决书中同时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请示我院。
我们研究认为,陈冬秀要求与许绍光离婚的原因就是由于许对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这本身就是一个案件,璧山县人民法院在同一判决书中既作出刑事判决,又作出民事判决,是可行的。当否?请速批示,以便争取在法定审判时限内作出判决。
1980年6月3日


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六月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待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人事部《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是指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在十六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 待业人员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属下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待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应凭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待业登记。
第五条 《待业证》是持证人待业的凭证。待业人员参加报名招工、就业前培训须凭《待业证》。
《待业证》由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规定发放,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六条 《待业证》实行有效期管理。《待业证》有效期满自行失效,持证人可持旧证到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换领新证。
第七条 遗失《待业证》须向原发证单位报告,并经登报声明后,到原发证单位申请补领新证。
第八条 待业人员(包括待业职工)领取《待业证》后,纳入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创造条件,组织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和就业指导。
第九条 待业人员在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就业。
第十条 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驻广州办事机构,需招收待业人员为职工(含临时工、帮工)的,和本市劳务输出需要招用社会待业人员的,均须按用工规定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招用手续。
第十一条 待业人员需申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须持《待业证》到户口所在区(县)、街(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城镇待业人员申请私营(个体)营业执照证明》,并凭该证明到经营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申领执照。
第十二条 待业人员升学(包括大、中专、中技)、服兵役,或被批准境外定居,须将《待业证》缴交原发证单位注销。
第十三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工单位招用待业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在办理待业登记时弄虚作假,或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待业证》的,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待业人员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并补办手续;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主,由市或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
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违章单位被罚款不得列入成本,个人被罚款不得报销。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要求待业登记,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市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