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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占有意思与占有目的浅析/黄建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41:06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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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理或研究财产型犯罪的过程中,在法条中不难发现“非法占有目的”这样的用语,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研究占有的意思与目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刑法意义上的占有意思

  占有意思,即事实上支配物的意思。因我国立法与大陆法系立法较为接近,故研究大陆法系对占有的定义,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大陆法系对刑法上的占有的认定,有以下几种观点:1、管有说,该说认为凡是他人之物在自己的管有之中,就属于占有。2、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该说认为只要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就可以成立占有,至于是否存在物理的握持并不重要,因此对存单、仓单、提单等法律单据的支配,同样是刑法上的占有。3、纯粹的事实上支配说,该说指出只有在事实上支配财物才能成立刑法上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或者使用、收益等使用行为,据此,依据存单、仓单、提单等法律形式的支配不能构成刑法上的占有。如单纯地处分存单只构成背信罪,只有将钱取出之后意图非法占有的情形才构成侵占罪。4、处分可能状态说,该说认为只要存在能将他人之物当作自己之物处分的可能状态,就成立刑法上的占有。5、支配说,认为只要能够支配物,就构成占有。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较准确地界定了刑法上占有的含义,成为目前日本和台湾判例及学说界的通说 。通观以上学说,可以看出,大陆法系注重占有的事实和状态,是否具有占有的主观意思并不影响占有的成立。无论是明示的占有意思,还是推定的占有意思,均不是占有的构成要件。可见,此处的占有更注重对本权的保护。

  二、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意思

  民法上“占有”概念的起源可谓源远流长,罗马法将其定义为“possessio”,即对物有占有意思并实施占有的行为。与其类似的概念是日耳曼法上的“Gewere”,在这个意义上的占有,就不仅仅是一个事实,还是一种权利。以是否需“占有意思”为要件,学术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纯粹客观说三种见解 。主观说认为,占有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事实上的管领力与占有意思,此处的占有意思有可能为所有人的意思,有可能为支配意思,也有可能仅仅是为自己的意思而进行占有行为 。客观说认为,占有系对于物的事实管领力,无须具备特别的意思,所谓的管领意思不过是事实管领力的组成部分,并非独立的要素。纯粹客观说则认为,占有单纯为客观上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不以占有意思为构成要件 。现行通说认为占有之成立,除以事实上管领力为其“体素”之外,必须有占有意思作为其“心素”存在,并且占有之意思并非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的意思(einnaruerlicher Wille),故取得某物之占有并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此种能力时,也可以成为占有人 。

  三、刑法占有与民法上占有的比较

  刑法上的占有,只在于确认财产被现实支配的事实,因此一时的控制支配也可以构成”。而民法主要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民事主体有为自己支配的善良意思。“民法上的占有主要在于确定占有人与其他人(包括本权人)的权利义务界限,占有本身构成财产归属与控制秩序的一部分,是对财产的持续稳定的、明确的控制与支配;刑法上的占有并不要求占有人有为自己而占有的意思,刑法中的占有意思则是概括的、抽象的,并不要求存在特定的意思内容,只要在本人排他的管理、支配领域之内,又不存在特定的支配关系,不论是否知道,均推定其对该空间范围之内的一切有占有意思 。刑法上占有意思是概括的意思,并不需要明确占有意思的内容,推定成立的占有意思,即可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上的财物,不论出租车司机是否知晓,则推定成立对遗忘物的占有,若司机将其据为己有,则成立侵占罪。

  四、非法占有目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定义

  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观点:1、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即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的内容,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3、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即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遵循财物经济的本来的价值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 。通说则采取了折中说,所谓“非法占有目的”,又称为“不法领得意思”,是指“永久性地排除原占有权利者,将他人之物作为自己之物,并遵从财物的经济价值加以利用和处分的意思” 。“从消极层面上看是排斥他人占有,从积极层面看,则是行为人意图使自己具有类似于所有人的地位,从而对他人财物加以支配控制 。结合我国的法律配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则,我国立法也是采取了折中说。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对于非法占有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而作为动产的孳息,是否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客体,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如盗窃已经结果的果树,或盗窃即将生产幼崽的母牛,可以预见到其孳息带来收益的存在,则此时非法占有的目的可及于孳息。若盗窃或侵占的对象是货币,则不能以若非犯罪人的不法行为,非法占有的货币或用于投资或用于借贷等获得的孳息数作为非法占有的客体,因为其孳息是否存在为不可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若非法占有财物的孳息是明确可知,并确定已属于不法占有人控制的,则不法占有的客体及于孳息;反之,则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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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化工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劳动定额》等12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化工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劳动定额》等12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化学工程总
公司:
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组织修订的《化工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劳动定额》等12项推荐性系列行业标准,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其名称和代号是:
1.《化工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劳动定额》LD/T76.1-2000B
2.《化工安装工程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劳动定额》LD/T76.2-2000
3.《化工安装工程金属容器制作、安装劳动定额》LD/T76.3-2000
4.《化工安装工程工艺管道制作、安装劳动定额》LD/T76.4-2000
5.《化工安装工程自动化仪表安装劳动定额》LD/T76.5-2000
6.《化工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劳动定额》LD/T76.6-2000
7.《化工安装工程焊接、切割、探伤劳动定额》LD/T76.7-2000
8.《化工安装工程防腐、绝热劳动定额》LD/T76.8-2000
9.《化工安装工程起重、运输、架子施工劳动定额》LD/T76.9-2000
10.《化工安装工程通风施工劳动定额》LD/T76.10-2000
11.《化工安装工程筑炉劳动定额》LD/T76.11-2000
12.《化工安装工程重型机械修理劳动定额》LD/T76.12-2000
该系列行业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1年7月1日,其出版发行工作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负责。


2001年3月5日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司法部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执行刑罚,加强监管改造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对罪犯的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监管改造环境是指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的监管警戒设施、罪犯生活区、生产区和学习场所。
第三条 监管改造环境要规划合理,确保安全,利于监管,方便生产和生活,做到监院建筑物布局、建造规范合理,监舍、教室、监区环境清洁整齐,车间、场院设置有序。

第二章 监管警戒设施规范
第四条 监狱围墙应高出地面5.5米,劳改队、少管所围墙应高出地面4.5—5米。围墙地基要坚固,厚度不少于0.5米,顶端呈园型,转角处呈半园形,表面平滑无任何可供攀登之处。
第五条 围墙上应安装分段报警装置,并安装不低于1米的电网。
第六条 围墙警戒地段内侧5米、外侧10米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视野宽阔。重要地段警戒区要设安全防刺网,防止罪犯靠近。地处城市的老监狱围墙外侧达不到这一要求的,也要尽可能设置一定距离的隔离带。
第七条 岗楼要配备必要的通讯报警装置,两岗之间距离应在视线和有效防范距离之内。岗哨楼梯要逐步改为移动式或在岗楼内安装门锁。
第八条 监门、围墙、通道和重点部位必须执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一级供电标准照明,必要时还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
第九条 监门分设大、小门,大门通车,小门过人。大门外设横杆,小门通道设护栏,随时置于门卫直接观察之中。
第十条 罪犯监区和生产区之间需穿越监外区域的,应设置专用栏杆或建造专门通道。
第十一条 矿山的地面、井口、井下等罪犯生产劳动区域,应设立、划定警戒线或其他警戒标志,严格规定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的路线和区域。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要分别专门设库存放,指定工人保管。
第十二条 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或仓库区,进入监区后,车头必须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拨出点火钥匙,摇上玻璃,锁好车门;驶出监区前,必须接受严格检查。
其他任何车辆(含非机动车辆)非经监狱首长批准并经门卫严格检查,不得进入监区。
第十三条 狱内门卫室、值班室、办公室应设有线或无线通讯、报警及防护装置。大门门卫室要设坚固的枪柜,统一保管进监区干警的枪支。外役劳动现场要装备无线电对讲机,保证联络通畅。

第三章 生活区规范
第十四条 监区内要做到场院平整,道路通畅,有活动区、宣传教育栏(板)、晾晒场;上、下水道设施完好,无污水,无便溺,无脏乱垃圾和杂物。监区地下管道要绘制示意图,通往狱外的下水道、暖气管道要加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罪犯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隔封闭,设监舍、教室(或教学楼)、伙房、医院(或卫生所)、浴室(或冲凉室)、理发室、烧水房、接见室,并分别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禁闭室根据需要设在罪犯生活区内、外,使用面积每间不少于3平方米,室内高度不低于3米,窗户不小于0.8平方米;门、窗、灯要安装防护装置;罪犯睡铺要保证防潮保暖;室内要通风透光,经常消毒;室外要有放风场地。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 接见室要有前、后门,分别连接监外道路和监区,使罪犯家属和罪犯各行其道,接见室要有宣传栏。为适应分级管理的需要,可分别建立从严、常规和优惠接见的设施。
第十八条 监舍建设要努力做到坚固、严密、庄重、文明、整洁。监舍内设寝室、洗漱室、厕所、储藏室、医务室、图书阅览室、教育娱乐室等,并分别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干部值班室、谈话室必须用铁门与罪犯监舍隔开。监舍门窗、楼房外走廊应安装防护装置。监舍、禁闭室的门锁必须牢固可靠,统一型号,钥匙由干部直接掌管。
第二十条 监舍要防火、防潮、防漏、防蚊蝇,保证供电、供水、取暖,保证室内通风、透光、无异味。监舍门、窗要定期油漆,墙壁要定期粉刷,内务摆放要整齐划一,墙壁可张贴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有教育意义的书画作品。
第二十一条 教学楼内设教研室、教室和教师备课室,也可设图书室、阅览室、展览室和娱乐活动室以及电化教育室、演播室。教室要求空气流通,采光好,课桌、座椅、黑板齐全,布置文明、整洁。
第二十二条 伙房要做到管理制度齐全,物资出入库帐目清楚,按月公布帐目。伙房、库房、炊具清洁卫生,要有防蝇、蚊、鼠、蚁、蟑螂等设备。冬季要有保温设备,寒冷地区要设菜窖。刀具要集中严格保管。
第二十三条 伙房要分别设立主食灶、副食灶、少数民族灶、病号灶、保健灶,按周公布食谱。

第四章 生产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罪犯生产区应遵循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和定置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罪犯生产区内的干部办公室,要安装防护、通讯和报警装置。要执行罪犯定岗定位和定活动区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生产区内应当道路通畅,有齐全、完好的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暑降温设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要分类隔离存放,加封加锁,指定干警或工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业单位车间设更衣室、工具箱或保管室。所存工具、衣物摆放整齐,定位管理,不得妨碍安全。
第二十八条 工业单位车间设污物箱、卫生箱,随时清理工业垃圾和各种杂物。
第二十九条 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装置,经常维修保养。
第三十条 车间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实行分类编号摆放,做到数目清楚,整齐划一,井然有序。
第三十一条 农业单位的生产区必须标明警戒线或其他警戒标记,严格限定罪犯生产劳动活动区域。
第三十二条 农业单位的库房、场院要保持整洁,储藏物摆放整齐,有完好防火、防潮、防鼠、通风设备。剧毒物品仓库必须坚固、严密,指定干警或工人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分阶段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