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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35:55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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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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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韶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以政府信用,政府未来收入能力向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用于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户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资金管理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应在财政部门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用途要逐笔审核,确保资金用于建设项目。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即项目批准后,先由施工单位提出进度用款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再由财政部门(包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支付款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韶府[2000]123号)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项目的管理,按照《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2001]135号)和《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不能用于支付拖欠税费、其他债务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进入专户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实行地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2号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现就贯彻实施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

海洋环境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海洋环境保护法》,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正确理解法律所规范的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和融会贯通,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增强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二、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完善和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法规体系。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原《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六个条例必须进行修改和调整,另外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新的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后续立法工作。我局2000年重点抓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在职权范围内抓紧做好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应的配套地方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明确执法主体的责任,建立“指导、协调、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突出重点,大力推进陆源污染的治理。

加强陆源污染防治是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的关键。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2000年工作重点,突出抓好“一控双达标”工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00年沿海地区的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沿海重点城市地面水按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尤其要加大对主要直排入海污染源的监督力度。确保其高质量地完成达标排放任务。

四、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并重”方针。

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使环境保护实施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得到体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海岸带综合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要管理好现有的保护区,对各类违法事件加大查处力度,并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建立、划定新的保护区。

五、加快编制和实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全面带动海洋环保工作。

环渤海三省一市要加快《海洋碧海行动计划》的编制。我局将在此基础上编制《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并争取在4月1日之前完成向国务院的报批工作。按照重点突破、分层推进的原则,非环渤海地区也要以碧海为载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元,争取在2000年或稍迟一点时间,编制和启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碧海(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六、全面贯彻落实《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推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取是了突破性进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1月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8号令颁布实施。各地应按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进行一次自查,并于2000年月10月31日前写出自查报告上报我局,2000年年底前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检查环渤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

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海洋环境保护涉及面广,是一项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工作。环保、海洋、海事、渔政、海军等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职责各异,但目标相同,应携手共进。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涉海部门的职责,我局将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2000年内将协同交通、渔业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防治船舶污染。

八、加强领导,不断开创海洋环保工作新局面。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在即将进行的地方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认真做好“三定”工作,认真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于我们的指导、协调、监督及其它有关职能。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基础工作,增加投入,努力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也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我们一定要以饱满的热情和崭新的精神面貌,不断开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


2000年1月27日